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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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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491號胡志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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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霖112簡字第349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胡志成刑事簡易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491號胡志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應受送達人胡志成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簡易判決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股  別:霖股
書記官:林鈴芬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志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志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沾有或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分裝勺1支、吸食器1個、白色細結晶1袋(餘重0.0028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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