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139號溫俊傑之傳票(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2審易字第213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温俊傑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2139號温俊傑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温俊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已訂113年1月29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6法庭行審理程序,請遵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