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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151號朱逸翔之民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迅111年度司票字第151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朱逸翔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5151號聲請人姜明勝與相對人朱逸翔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151號
聲 請 人 姜明勝
送達代收人 趙偉寰
相 對 人 朱逸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如附表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附表所示」。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