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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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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6604號相對人立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相對人簡金葉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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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660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立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簡金葉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6604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立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簡金葉、全亮光電有限公司、久詳食品有限公司、陳銘禧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6604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益源
送達代收人 吳稚平
相 對 人 立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金葉
相 對 人 簡金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久詳食品有限公司、全亮光電有限公司、陳銘禧、立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簡金葉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立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簡金葉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伍萬貳仟元,其中之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立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簡金葉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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