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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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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1170號李明輝之民事更正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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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117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明輝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117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李明輝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170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送達代收人 廖元心
相 對 人 李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第二行中關於「……其中之新臺幣參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之新臺幣貳拾參萬元……」。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原裁定理由第一項第四行至第五行中關於「……其餘30,000元未獲付款……」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230,000元未獲付款……」。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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