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調字第1047號朱麗珠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定調112年度家調字第10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朱麗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調字第1047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朱麗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藍先茜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李秋玲
輔 助 人 李雅菁
訴訟代理人 賴淑芬律師
吳承芳律師
呂佩珊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銘勳
李鑐哲
李忠益
李銘峰
李銘雄
李銘宗
羅王秋月
王秋菊
王秋華
李素美
朱春長
朱煥章
朱金英
朱麗珠
莊樹勳
莊如岳
莊如文
莊義雄
莊明雄
李春生
王溪泉
朱萬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藍先茜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書記官 黃郁庭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