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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587號吳博聖之執行命令及移轉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平字第18158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博聖之執行命令及移轉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1587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博聖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㈠執行命令節本:
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在第三人於說明三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移轉命令節本:
債務人吳博聖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債權,於說明三所示範圍內,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