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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819號陳德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28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德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2819號原告陳德忠與被告匯興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
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原告應按時到場。(原定112年12月19日下午3
時45分庭期取消,改為上開庭期。)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