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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73號許嘉豪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澤111年度建字第27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嘉豪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2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建字第27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14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香伶
股 別:澤股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