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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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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45號陳念慈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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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2年度訴字第49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念慈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念慈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陳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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