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45號陳念慈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2年度訴字第49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念慈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移轉管轄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念慈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陳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書 記 官 廖健宏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