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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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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112號被告劉錦華、被告李秉峰、被告吳秀玲、被告賴漢浪、被告閻昭紅、被告江國團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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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金字第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錦華、被告李秉峰、被告吳秀玲、被告賴漢浪、被告閻昭紅、被告江國團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三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1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錦華、被告李秉峰、被告吳秀玲、被告賴漢浪、被告閻昭紅、被告江國團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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