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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370號何瑋哲(即何國照)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小字第437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何瑋哲(原名:何國照)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37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何瑋哲(原名:何國照)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3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送達代收人 薛鈞
被 告 何瑋哲(即何國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2-16
- 更新日期:112-1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