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083號周可美(原名:周玟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08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可美(原名:周玟妤)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08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周可美(原名:周玟妤)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08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盈之
宋誠耘
被 告 周可美(原名:周玟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零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伍萬伍仟肆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 發布日期:112-12-16
- 更新日期:112-1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