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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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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1365號蔡環如即吳環如之執行命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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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1513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環如即吳環如之執行命令、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136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環如即吳環如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⑴禁止債務人蔡環如即吳環如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⑵檢送債務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本院擬終止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6
  • 更新日期:112-1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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