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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507號闕萍芬之支付轉給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宙字第165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闕萍芬之支付轉給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650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中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債務人對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強分公司如說明二存款債權,在新臺幣14,672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6
- 更新日期:112-1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