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493號宗煥之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2年度訴字第44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宗煥之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493號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宗煥之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493號
原   告 宗樹環  
法定代理人 郝承哲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複  代理人 龔成民  
被   告 宗煥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12-18
  • 更新日期:112-12-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