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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800號陳婉苓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節112年度訴字第480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婉苓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80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前已裁定准許公示送達,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婉苓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楊婉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陳婉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參萬伍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拾捌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