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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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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5934號余政雯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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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司誠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93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余政雯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934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政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政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協商成立之
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
    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司誠股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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