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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9333號李孟萍之民事本票裁定正本與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2933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孟萍之本票裁定正本與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9333號聲請人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李孟萍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333號
聲 請 人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君
相 對 人 李孟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333號
聲 請 人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相 對 人 李孟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宜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