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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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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007號詹世明(兼詹林笑及詹金道之繼承人)之應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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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妙字第1060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詹世明(兼詹林笑及詹金道之繼承人)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3日112北金職七字第52號應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007號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詹世明(兼詹林笑及詹金道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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