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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771號朱峻毅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377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峻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第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7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峻毅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7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蔣郁瑤
被 告 朱峻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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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3771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