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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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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69號陳昭霖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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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51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昭霖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69號原告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昭霖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9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被   告 陳昭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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