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169號陳昭霖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小字第516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昭霖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169號原告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昭霖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5169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和
被 告 陳昭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