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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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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7416號黃儷月(原名:黃麗月即黃莉月)之執行命令及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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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酉字第974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儷月(原名:黃麗月即黃莉月)之執行命令及函文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7416號債權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儷月(原名:黃麗月即黃莉月)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1.執行命令
禁止債務人黃儷月(原名:黃麗月即黃莉月)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新台幣壹萬元者毋庸執行扣押。)
(壹萬元以上者亦請一併提供債務人之保單性質,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給付方式、債務人於保險契約中所留之收費/聯絡地址。)
(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2.函文請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7416號併入貴股112年度司執字第57521號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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