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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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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002134號徐秉瑄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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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乙111審訴字第213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徐秉瑄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訴字第2134號徐秉瑄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徐秉瑄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排定113年1月23日10時40分在本院二樓第4法庭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股別:乙股
書記官:蔡旻璋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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