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508號周維正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小字第45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維正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508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周維正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450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張天發
被 告 周維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並於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