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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57號被告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EBASTIAN HANNECKER之民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德112年度訴字第49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EBASTIAN HANNECKER之民事庭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57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庭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訂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40
分之庭期取消,被告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 EBASTIAN HANNECKER毋庸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