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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3359號吳涵歆之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木字第1233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涵歆之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3359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涵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人壽部分僅擬就附件編號2解約)之保險債權,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兩造應依說明二所示之事項辦理,否則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