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0981號普筱涵之判決正本。 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109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普筱涵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98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普筱涵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09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陳姵璇
被 告 普筱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壹萬貳仟捌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