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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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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93號范氏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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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2年度婚字第1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氏雪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9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范氏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93號
原   告 許穆通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范氏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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