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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93號范氏雪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2年度婚字第19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范氏雪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193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范氏雪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193號
原 告 許穆通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志凱律師
被 告 范氏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2-12-15
- 更新日期:112-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