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43號被告鄭美湘(原名:鄭湘橞)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正112年度訴字第40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美湘(原名:鄭湘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43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美湘(原名:鄭湘橞)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43號
原 告 王朝南
被 告 鄭美湘(原名鄭湘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38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書 記 官 林家鋐
股 別:正股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