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015655號黃建勳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09年度北簡字第1565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建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565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建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6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葉雲仁
游儒顯
被 告 黃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黃建勳」之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黃建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