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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5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53號吳美玉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和112年度訴字第4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美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15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美玉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表所示。
書 記 官 張韶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15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柒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