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68號賴基宗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勤112撤緩字第16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賴基宗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撤緩字第168號賴基宗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應受送達人賴基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股別:勤股
書記官:劉郅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基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
第32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91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基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