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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095號蕭興仲(即蕭振宗之繼承人)、蕭淑謙(即蕭振宗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囑託變賣股票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祥字第1260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興仲(即蕭振宗之繼承人)、蕭淑謙(即蕭振宗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囑託變賣股票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6095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蕭興源(即蕭振宗之繼承人)、蕭興儒(即蕭振宗之繼承人)、蕭興仲(SHAW,HSIN-CHUNG)(即蕭振宗之繼承人)、蕭淑美(即蕭振宗之繼承人)、蕭淑謙(HSIAO,SHU-CHIEN)(即蕭振宗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錄(執行命令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OO收取如說明二之OO債權。
四、附錄(囑託變賣股票通知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祥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祥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