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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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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03號被告許吉祥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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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瑞112年度訴字第46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吉祥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60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吉祥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60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  
                    楊雅如 
被   告 許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書 記 官 林昀潔
擬                 判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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