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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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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786號鄧凌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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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水112年度訴字第47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凌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鄧凌雲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華瑋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8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被   告 鄧凌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息
期間
年息
1
81萬7,851元
自10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8.92%
自101年7月13日起至102年1月12日止
0.892%
自102年1月13日起至102年4月12日止
1.784%


股       別:水股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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