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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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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3019號DANIEL JOHANNES ERASMUS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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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與112簡字第301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DANIEL JOHANNES ERASMUS判決1件公示送達,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019號DANIEL JOHANNES ERASMUS
      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DANIEL JOHANNES ERASMUS住居所
     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0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ANIEL JOHANNES ERASMUS(南非共和國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45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ANIEL JOHANNES ERASMUS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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