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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64號謝宜成之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宜成之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1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