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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504號范曉薇之執行命令1件、分配期日通知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辛字第475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曉薇之執行命令1件、分配期日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50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范曉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債務人范曉薇保單號碼‧‧‧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分配期日通知函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1月12日上午11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