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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344號黃姍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玉112審易字第234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姍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2344號黃姍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定於113年2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程序,應受送達人應遵期到庭。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股別:玉股
書記官:藍儒鈞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