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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263號王彥智之移轉管轄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小字第42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彥智之移轉管轄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4263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彥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之移轉管轄函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玉112年北小字第426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本院112年度北小字第4263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彥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案卷1宗,請查收。
說明:上開案件業經裁定移送貴院審理。
正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副本: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王彥智先生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