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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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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148號許守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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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14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守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店簡字第114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守薰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店簡字第11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陳建海
被   告 許守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書記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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