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2314號林孟蓁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123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孟蓁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314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孟蓁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31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周煥庭
被 告 林孟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923元,及其中新臺幣63,665元自民國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86,92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186,923元,故訴訟費用中1,99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990元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