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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8號莊莉萍之開庭通知、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莊莉萍之聲請狀繕本、訊問程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8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
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莊莉萍得於庭期前隨時到
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行調查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