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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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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440號盧碧燕之執行命令、轉知陳述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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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辰字第195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盧碧燕之執行命令、轉知陳述意見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544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盧碧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禁止債務人盧碧燕(身分證統一編號:A202○○○○○○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如各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新台幣20,000元,毋庸執行扣押;如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及解約金之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1,000元,毋庸執行扣押;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㈡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主旨):檢送債務人盧碧燕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權人應於文到10日內就是否執行此項標的及換價方式以書面表示意見;㈡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否則本院得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後,將保險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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