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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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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645號張筠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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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騰112年度店簡字第16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筠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645號原告張誠、張君源、張君儀、張筠玉與被告陳品睿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原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嘉崴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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