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補字第2368號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補字第236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裁
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補字第2368號原告陳美惠與被告三拹
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68號
原 告 陳美惠
被 告 三拹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