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1756號唐福琴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17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唐福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75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唐福琴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175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唐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合 計 3,200元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