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93號黃心慧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拍字第29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心慧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拍字第29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黃心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黃心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檔案下載
- 20231120160027pdf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