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原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瑞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張定藩(即楊蘭芳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更二字第22號
原 告 張台鳯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原 告 張泉鳳
上 2 人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原 告 張定藩
張穗鳳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廖健君律師
陳淂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 發布日期:112-12-14
- 更新日期:112-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